《办法》明确,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设置3个常设项目:一是“全国模范退役军人、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”,表彰周期5年;二是“全国双拥模范城(县)、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全国双拥模范个人”,表彰周期4年;三是“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(含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、先进军休干部)”,表彰周期5年,一般在项目一表彰后2至3年实施。其中,全国模范退役军人、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个人、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个人、全国拥政爱民模范个人获得者,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(军队人员获奖者享受待遇,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)。
为凸显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导向,《办法》明确,评选表彰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(含军队文职人员),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%以内。此外,《办法》还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的范围名额、表彰方式、任务分工、表彰程序、表彰监督等进行了系统规范。
《办法》的出台,对于完善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政策制度体系,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,更好地激励广大退役军人珍惜荣誉、永葆本色、奋进新时代,进一步推动各级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及干部职工不忘初心、履职担当、开拓新局面,在全社会营造争当先进、见贤思齐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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